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,预防疾病,保障人体健康,制定本条例。。
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‘卫生许可证’制度。“卫生许可证”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。。
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,对所属经营单位(包括个体经营者,下同)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,并提供必要的条件。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,建立卫生责任制度,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。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,持有“健康合格证”方能从事本职工作。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、活动期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,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。 第八条 除公园、体育场(馆)、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,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“卫生许可证”。“卫生许可证”两年复核一次。。
第一、游泳池要求 1.游泳池的墙壁和池底光滑,不渗水,呈浅色; 2.游泳池没有盲点; 3.池面有醒目的水深、深浅水区域的警示标志,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分离带; 6.游泳池、浴室、淋浴房和更衣室的地面防滑,地面静摩擦系数在潮湿状态下不低于0.5,游泳池周围铺设防滑走道,地面静摩擦系数不低于0.5; 7.游泳池区域的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; 8.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配有安全保护罩。
第二,设施要求 1.夜间开放夜场有足够的照明设备(应急); 2.应该有广播设施; 3.如果游泳池水面面积小于250平方米,应至少设置两个救生观察台。如果水面面积小于250平方米,应根据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以内增加一个救生观察台; 4.救生观察台的高度不小于1.5m; 5.有救生浮标、救生圈、救生杆、救生板、救生绳、护颈套等救生设备。